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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执法中,查处了一起居民私封室内燃气设施的案件。涉事居民因未及时整改,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该居民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在惠邦小区开展入户走访工作时,发现某居民为追求美观,对家中室内燃气管道实施包封处理。该行为会遮挡燃气设施,若发生燃气泄漏,既不利于及时发现险情,也会阻碍维修人员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当即向该居民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要求其立即拆除包封,恢复燃气设施原貌。3月29日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居民仍未整改,3月31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对该案件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居民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 (二)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 (三)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 (四)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 (五)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六)盗用燃气;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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