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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走出拘留所大门 转身便重蹈覆辙 甚至将盗窃“升级” 被告人任某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最终让自己再度身陷囹圄 近日 经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被告人任某因犯盗窃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详情2025年6月4日 任某因盗窃行为 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惩戒本应成为其改过自新的警示 却未被其放在心上 2025年6月11日8时许 任某刚被仁怀市拘留所释放 便与朋友黄某取得电话联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黄某不仅未劝其遵纪守法 反而教唆任某前往仁怀市某加油站附近 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相间的油踏板车 车内汽油盗走使用
面对教唆 任某非但没有拒绝 反而“听话”照办 当日中午12时许 他专程前往该加油站附近寻找目标踏板车 然而 找到车辆后 任某发现车内剩余汽油不多 竟临时起意 将车主王某停放的踏板车直接盗走 随后以300元的低价 将车辆变卖至一家二手摩托车回收店 所得钱款很快被其用尽 任某并未收手 2025年6月11日至12日期间 他又多次窜至仁怀市苍龙街道和中枢街道 瞄准路边停放的电瓶车频频下手 意图将盗得车辆留存 待后续变卖换钱
短短两日内连续作案 任某的违法行为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 2025年6月13日 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任某盗窃的四辆电瓶车 并发还被害人 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 对被告人任某盗窃的四辆两轮摩托车 二手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认定 该四辆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 二手市场销售价格为3416.66元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 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认罪悔罪表现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法律的严惩警示其及他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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