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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集结号    发表于  2025-10-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0 0 IP:贵州省遵义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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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建设拆除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本次集中攻坚行动的范围为红花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非法占用土地、买卖或转让土地进行建设;侵占公共空间、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行为的违法建设。

二、整治时限和要求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凡属上述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阶段期限内,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设,并清理现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以及新增的违法建设,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健全完善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和网格化管理,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化部门联动执法。各镇(街道)要持续完善存量违建台账管理,有序推进分类处置;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新增违建管控职责,确保管控到位。

三、法律责任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当事人,可依法视情节对其既往的违法建设行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凡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带头整改。超期未整改的,对其违建行为依法打击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开展违法建设拆除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是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优化城乡环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此次行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城乡建设和人居环境,为建设美丽宜居红花岗贡献力量。(举报电话:区自然资源局0851-2842001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51-2843246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1-28432401)

特此通告。


区自然资源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640.webp 来源 | 红花岗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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